改過銷過申請-4/15至6/15
一、依據:學生改過註銷紀錄實施辦法
二、對象:凡有懲罰記錄初犯之學生,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,於考察期間無違規情事,並有具體優良獎勵事實者,均可依 本辦法提出審議註銷其記錄。
三、時間:102年04月15日至06月15日
四、程序:
- 學生銷過在畢業前二個月,由當事人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,並須經有關老師相關人員附署(申誡一人副署、記過二人副署、大過三人副署),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。
- 銷過申請須經考察期滿始可提出,申誡須經公佈日起三個月以上;記過、大過須一學期以上。
- 審議中之案件必要時副署人得出席報告。
- 銷過要件:申誡須嘉獎以上之獎勵;記過須小功以上之獎勵;大過須有大功以上獎勵,經審議通過後始得註銷。
- 如屬過失重大嚴重損害團體或個人之犯規行為者,(包括侮罵師長、大過以上考試違規、結夥施暴、偷竊、賭博、吸食毒品、禁藥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等)不適用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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