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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弱勢助學】教育部修正利息認定(因利息而致不合格者請留意)

 

 

一、依教育部100年12月6日來函辦理。

二、凡99年度各類所得之「利息所得」因新增海外所得等稅基而至利息所得超出2萬元者,

       請於12月14日前持父親、母親及學生本人的「所得清單」至本組申請修正‧

備註:所得清單請至各地國稅局申請,不要用今年自已報稅的報稅單。修正後合格者將另行

安排服務單位及開學後辦理退費事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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