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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

修正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」第二點,

本要點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台教高(四)字第1020079924B號令修正發布。

內容如下:

二、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,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具有學籍者,於修

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。空中大學學生之學雜費減免,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

限。前項學雜費減免項目不包括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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